湖北省福利彩票投注站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7-04-17 16:58:00来源:湖北福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利彩票销售活动,加强全省福利彩票投注站(以下简称“投注站”)管理,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和《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财综〔2012〕102号)、《中国福利彩票销售场所管理办法》(中彩发字〔2014〕192号)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注站是指按本办法批准设立的销售福利彩票的固定场所。投注站设立、迁移及撤销需经湖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以下简称“省福彩中心”)审批,未经审批不得私自设立、迁移或撤销。省福彩中心对投注站实行统一编号、分类分级管理。

  第三条 投注站设立原则上以“专营为主、兼营为辅”。专营店是指具有独立经营门面,专营福利彩票指定票种的销售场所;兼营店是指在其它行业营业场所或农村地区兼营门店内开辟独立区域销售福利彩票,但店内不得经营除福利彩票以外其他彩票业务。

  第四条 省福彩中心负责全省投注站的布局、管理和监督以及发展规划的制订,并授权各市州福彩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州管理站”)按照本办法对所在地区投注站实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投注站的设立、建设、管理及投注站人员、销售、兑奖、资金和专用设备管理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投注站设立



  第六条 市州管理站在省福彩中心的指导下,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投注站整体布局及发展规划。

  第七条 投注站布局应统筹考虑地区经济状况、人文环境、人口数量、市场需求、便利程度、站点间距及市场发展程度等因素。

  第八条 投注站设立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择优选择、兼顾公益的原则,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招或接受申请者主动申请等方式,按照规定的程序设立投注站。

  第九条 新设投注站以专营为主,按“总量控制、适度发展”的原则,允许在其他业态场所或欠发达农村地区适当发展兼营店。

  严禁双彩店,站内不得销售未经许可的其他彩票票种或非法彩票。

  第十条 投注站设立基本条件

  (一)投注站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者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且小于60周岁、身体健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自然人,或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相应经营能力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2、申请者应具有从事或参与彩票销售等营利性经营活动资格,国家公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①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②依法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管理和使用公有财产的国有(集体)企业工作人员;③其他公职人员,但必须同时具备单位是公有性质、本人为在编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条件)及福彩系统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民政系统公职人员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不得申请。

  3、从事过福彩销售被淘汰或因违规处罚被撤销的站点业主及配偶五年内不得再行申请。

  (二)申请投注站的场所应满足以下要求:

  1、申请者必须具有投注站场地的所有权或连续1年以上的使用权,不得使用临时搭建的房屋、铁皮屋及租赁拆迁屋以及其他违规建筑等作为投注站经营场所。

  2、具有能满足福利彩票销售需要的条件,包括卫生、治安、消防、通信等。

  3、原则上应为福利彩票专营场所,实际经营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若为兼营店,则其福利彩票销售区域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4、与已设的福利彩票专营投注站之间须保持一定的距离,该距离为按交通规则沿道路步行最短距离,城市(含县城)地区原则上不低于250米,条件较好、潜力较大的区域可下调至200米,具体由各地福彩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发达地区的乡镇,可依照城市标准设立投注站,欠发达地区的乡镇、村,可依据人口的密度和经济发展状况设立投注站;与现有兼营投注站之间原则上无距离要求,由当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距离中小学校距离不得少于200米。

  (三)其他申办要求:

  1、申请者应当提交投注站设立书面申请书;

  2、申请者应当明确投注站经营方式为专营福利彩票(特殊许可兼营场所除外);

  3、申请者应当直接参与投注站经营管理,应当有销售福利彩票的专职人员。

  4、申请者应认可和遵守国家、省市的福彩管理规章制度,服从福彩管理机关的监管。

  第十一条 投注站申办程序及要求

  1、市州管理站根据市场需求提出布点计划,布点计划须提交目标地区设点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人口密度、经济情况、目前周围站点销售状况、经营预期、成本估算等,报省福彩中心审批。

  2、取得省福彩中心批复后,市州管理站依据公开公正、规范透明、从优选择、兼顾公益等原则在当地主要媒体发布相关征召信息,接受社会报名。

  3、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方式向当地福彩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归县市管辖的向县市分站申请,归市州管理站直管的直接向市州管理站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信息及拟设站场所面积、具体位置、周边情况等。

  4、当地福彩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依据本办法确定该申请是否受理,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者本人。

  5、设站申请受理后,当地福彩管理机构组织复核,申请者应在10日内向当地福彩管理机构据实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者为个人的,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等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者为单位的,提供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登记证书和年检合格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当地福彩管理机构在收齐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设立投注站的场所进行实地考察,逾期未通过审核的,其申请资格作废。

  6、资质或资格审核通过后,由当地福彩管理机构逐级上报审批,直至省福彩中心审批通过,各级福彩管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7、省福彩中心审批通过后,申请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以下的准备工作:

  (1)向当地福彩管理机构提供拟设立投注站的场所资料、经营场所房屋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有效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

  (2)协同当地福彩机构申请通信线路;

  (3)按《湖北省福利彩票投注站形象建设标准》及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化建设,并经当地福彩管理机构验收通过;

  (4)足额缴纳福利彩票投注机押金,具体金额以市州管理站通知为准;

  (5)接受当地福彩机构组织的销售员岗前培训,并取得福利彩票销售资格证;

  (6)签订《湖北省中国福利彩票代销合同》(以下简称“代销合同”),领取福利彩票专用销售设备(以下简称“销售设备”)及中国福利彩票代销证。

  8、市州管理站安排人员对投注设备进行安装和调试,准备就绪后报省福彩中心注册登记并开通销售。

  9、省福彩中心批准设立的投注站自批准之日起60日内仍无法开通的,其代销资格作废,代销合同自动终止。

  10、凡伪造或瞒报投注站申请所要求的资质、资格条件取得代销资格的,一经发现,一律取消该站代销资格。

第三章 投注站建设



  第十二条 投注站应当根据自身经营场所面积,严格按照省福彩中心下发的《湖北省福利彩票投注站形象建设标准》及市州管理站相关要求进行规范化建设。

  第十三条 投注站的内部环境、外部形象、服务设施应与不断发展的彩票市场相适应,应保持投注站内外有关福利彩票标识、标牌、标语清晰且完整无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整洁齐备。

  第十四条 投注站应在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中国福利彩票代销证,投注站编号应在中国福利彩票代销证上明确标出。

  第十五条 投注站应在醒目位置张贴中国福利彩票标识、“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和“量力而行,理智投注”等提示语以及“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和兑奖”等警示语。

  第十六条 投注站应为每种电脑福利彩票游戏设置开奖公告牌,及时、准确提供开奖信息,并按要求设置网点即开型福利彩票销售展示区。

  第十七条 投注站应当配备与其代销彩票游戏相匹配的设施、设备,销售中国福利彩票快速开奖游戏的投注站,其面积原则上不得小于15平方米,需配置电视、桌椅等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 投注站应当配置防火、防水、防盗等安全设施,确保安全。



第四章 投注站迁移



  第十九条 投注站必须按代销合同中约定的地址销售福利彩票,未经省、市福利彩票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改变销售地址。

  第二十条 投注站因故需要迁址的,代销者需书面向市州管理站提出申请,经市州管理站审查通过并报省福彩中心批准后方可变更销售地址,但不可变更代销者。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注站可以申请迁移:

  (一)投注站原经营场所因拆迁、合同到期等不可抗拒的外力因素,造成无法继续经营的;

  (二)投注站自设立之日起满1年的;

  (三)投注站曾申请并迁移且满1年的;

  (四)投注站曾申请并就近迁移且满3年的;

  (五)非跨区、县迁移(即跨区域需变更站号)的;

  第二十二条 投注站申请迁移的目的场所需满足投注站设立所规定的距离、面积、环境、建设等相关要求,经考察验收通过后方可迁移。

  第二十三条 投注站迁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投注站代销者向市州管理站提交书面申请,填写《投注站迁移申请表》,并说明迁移原因。

  (二)市州管理站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核查投注站拟迁至场所情况。

  (三)市州管理站审核通过后,报省福彩中心审批。

  (四)省福彩中心审批通过后,申请人提交新址房产使用权属资料供市州管理站审核,并按照《湖北省福利彩票投注站形象建设标准》进行规范化建设,建设完成后报市州管理站验收。

  (五)市州管理站验收通过后,将迁移资料报省福彩中心审批并登记备案。

  (六)申请迁移的投注站自批准之日起60日内仍未通过验收并开通销售的,其迁移申请作废,不得迁移。

  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不允许跨区(县)迁移,凡跨区(指有独立投注站编号号段的城市行政区)、县迁移的一律按先撤再设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投注站迁移后,代销者应当及时在原址张贴公告。



第五章 投注站撤销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投注站:

  (一)代销者自愿放弃代销资格的;

  (二)代销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

  (三)违反相关规定或代销合同约定,被福利彩票管理机构取消其福利彩票代销资格的;

  (四)因代销者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法人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五)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投注站无法继续经营的;

  (六)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导致投注站无法经营或不能经营的;

  (七)代销者事实上已不具有直接参与投注站经营管理能力的;

  (八)按有关淘汰办法被淘汰的;

  (九)具有其他应当被撤销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投注站撤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投注站自愿放弃代销资格的,应当提前向市州管理站提交书面申请,由市州管理站报省福彩中心审批;被勒令退机的或被末位淘汰的,由市州管理站直接向省福彩中心报批,并书面通知其代销者或代理人,限其在15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二)省福彩中心审批后停止其代销权,由市州管理站负责对该投注站进行资金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报省福彩中心复核。

  (三)资金清算完成后,市州管理站负责收回投注机、福利彩票代销证、销售员证、代销合同等,并通知该投注站到市州管理站办理押金退还手续(属武汉市的站点直接到省福彩中心办理)。

  第二十八条 投注站被撤销的,代销者应在原址张贴公告。

  第二十九条 长时间停机达到撤销条件的投注站,无法联系到责任人的,由市州管理站在当地报纸或福彩官方网站上刊登撤销该投注站公告,并限期15日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该站自动撤销,代销资格失效。



第六章 投注站代销管理



  第三十条 投注站代销者与彩票销售机构签订代销合同,并获颁中国福利彩票代销证后,才具备福利彩票销售资格。经批准设立投注站并签订投注站代销合同的单位或个人称为代销者。

  第三十一条 代销者为自然人的,代销者本人为投注站责任人,代销者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为其投注站责任人。在代销期内,投注站责任人应直接参与投注站经营管理,否则代销期满将无权续签代销合同。

  第三十二条 代销合同须由代销者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及押金原始收据签订或续签,合同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投注站代销者应在合同期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续签手续,逾期未续签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三条 代销者须严格按照代销合同中约定的代销品种及游戏销售福利彩票,不得销售未经许可的彩票品种及游戏,不得销售非法彩票。

  第三十四条 代销者应当完成代销合同约定的销售任务,凡未完成销售任务的,省福彩中心有权降低其代销费比例或终止其代销资格或不予续签代销合同。

  第三十五条 投注站代销费实行月度动态管理:由省福彩中心制定投注站月度考核标准,将投注站每月彩票销量与下月代销费比例挂钩。如遇休市月份,按休市前或休市后当月日均销量计算当月销售总量(二月份按30天计算月销售总量)投注站代销费动态管理由系统自动完成,以下站点不参与代销费动态调整:

  1、农村、乡镇地区6字头、9字头站点;

  2、当年新设投注站(站点迁移不属于新设范畴)。

  第三十六条 代销者应当根据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的规定以及投注站业态,为投注站配备适当数量的销售人员。

  第三十七条 代销者聘用销售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销售人员相关待遇,同时报市州管理站备案。

  第三十八条 代销者变更销售人员时,必须提前10个工作日报市州管理站备案并重新登记。

  第三十九条 投注站销售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并取得省福彩中心统一制作的福利彩票销售资格证后方可销售福利彩票。

  第四十条 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必须参加省、市福彩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的与福利彩票业务相关的会议、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等活动。

  第四十一条 代销者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努力提升销售人员的服务水平和执业素质,代销者应对销售人员在销售福利彩票和提供相关服务过程中的行为负责。

  第四十二条 市州管理站应对投注站实行档案管理制度,为每一个投注站建立档案,归档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立申请书、代销合同、变更或撤销资料、负责人及销售人员基本资料、业务培训考核情况、年度奖罚、违规违纪情况等。



第七章 投注站销售管理



  第四十三条 投注站销售福利彩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以及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各级福利彩票主管、监管部门、福利彩票管理机构的法规和政策规章。

  第四十四条 投注站销售福利彩票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尊重彩票购买者意愿,严禁以误导、欺骗、强迫方式销售福利彩票。

  第四十五条 销售人员销售福利彩票应当先收款后出票,收款时应唱收唱付。销售人员销售纸质即开型福利彩票,应当先进行销售扫描操作,再出售给购买者。

  第四十六条 投注站打印不完整、不清晰的彩票视为无效票,不得出售给投注者,应在当期销售截止前持无效票到当地福彩管理机构申请注销。销售人员处理注销票、不完整打印票应当按照《湖北省电脑福利彩票无效票、注销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处理。

  第四十七条 销售人员销售福利彩票时发现票面异常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按福利彩票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处理。投注站不得销售保安区裸露、票面不完整、已停止销售等情形的纸质即开型彩票。

  第四十八条 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应当按照福利彩票管理机构要求,及时、准确地公布游戏规则、开奖公告、兑奖办法、派奖活动等信息。

  第四十九条 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应当根据彩票发行、销售机构的彩票销售服务规范为彩票购买者提供政策咨询、游戏介绍等服务,并提醒彩票购买者阅读须知,引导彩票购买者理性购买彩票。

  第五十条 投注站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销售福利彩票的,需经省、市福彩管理机构批准,并在站点公告。

  第五十一条 投注站应准确、及时地公告省、市福彩管理机构面向社会发布的信息,及时张贴、派发有关宣传资料或宣传品,不得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

  第五十二条 投注站有义务对购买者进行福利彩票各种玩法及相关政策的宣传讲解。

  第五十三条 投注站在福利彩票销售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

  (二)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向未成年人销售福利彩票;

  (四)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福利彩票;

  (五)设立分销站点或委托他人代销福利彩票;

  (六)销售代销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彩票、非法彩票;

  (七)出售打印不完整或打印内容不能识别或已注销作废的彩票,出售保安区刮开、已停止销售的纸质即开型福利彩票;

  (八)擅自变更或者变相变更福利彩票销售面额;

  (九)超出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规定的范围、方式销售福利彩票;

  (十)侵害福利彩票或福利彩票发行管理机构的名誉权、知识产权,损害福利彩票形象;

  (十一)未经批准,擅自停止销售福利彩票;

  (十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十三)将专用彩票打印纸挪作他用或造成严重浪费;

  (十四)向购买者收取购票款以外的费用,或借销售福利彩票名义推销其它产品。

  (十五)彩票管理规范所禁止的其他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第五十四条 省、市福彩管理机构可对投注站提出规范化标准化的福利彩票销售服务要求,并加强对投注站的日常销售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八章 投注站兑奖管理

  第五十五条 中奖彩票是唯一兑奖凭证,当期兑奖有效,兑奖期为自开奖之日起60个自然日,兑奖期限最后一天为《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或者彩票市场休市的,顺延至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后或者彩票市场休市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逾期未兑奖的视为弃奖;中奖彩票因受损、玷污、涂改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识别的,投注站不予兑奖,但无权对其进行收缴,且有义务向兑奖者说明不能兑付的原因。

  第五十六条 投注站应当按照彩票游戏规则和省福彩中心制定的兑奖管理规定凭中奖彩票予以兑奖,不得无票兑奖、无故拒绝兑奖或拖延兑奖。超出投注站兑奖额度的,销售人员应当告知中奖者具体兑奖方法和兑奖地址。

  不得向未成年人兑奖。

  第五十七条 投注站应当根据彩票游戏规则、系统兑奖验证数据以及福利彩票发行管理机构有关规定,以人民币现金形式一次性兑付彩票中奖奖金,不得以实物形式兑付,不得分期多次兑付。

  第五十八条 中奖彩票的中奖金额,以福利彩票技术系统确认为准。投注站不得有冒领奖金或少付奖金等欺骗中奖者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投注站发现兑奖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省、市福利彩票管理机构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六十条 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不得违背彩票中奖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彩票中奖者捐赠中奖奖金或变相捐赠中奖奖金。

  第六十一条 代销者及销售人员应当对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彩票中奖者本人同意,不得泄漏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

  第六十二条 投注站兑奖时,必须通过技术系统验证,对已兑奖彩票,销售人员应当进行标识,已兑奖彩票应当当场收回,保存30天后方可自行销毁,不得遗失。

  第六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人员不予兑奖,并向兑奖者说明理由:

  (一)彩票超过兑奖期限的;

  (二)彩票因受损、沾污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识别;

  (三)纸质即开型彩票出现兑奖区覆盖层撕刮不开、无兑奖符号或兑奖符号不全、保安区裸露等问题的。

  不予兑奖的纸质即开型彩票,如果是因印制、运输、仓储或因销售人员保管不当、未按规定销售等原因造成的,销售人员应当按照彩票购买者意愿退还其购买该彩票所支付的款项或更换同等金额彩票。福利彩票发行或销售机构应当收回不予兑奖的彩票,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九章 投注站资金管理



  第六十四条 投注站应按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对彩票销售资金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代销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纳福利彩票销售款。

  第六十五条 投注站应当缴纳投注机押金,具体金额以代销合同约定为准。代销合同终止、代销者退回彩票销售专用设备和代销证等并拆除投注站相关福利彩票标识、结清相关款项后,福利彩票销售机构应当退还代销者押金(不计利息)。

  第六十六条 当代销合同终止90天后,代销者不能退还销售设备的,市州管理站有权代表省福彩中心罚没押金, 同时保留追讨押金与销售设备的权利。

  第六十七条 投注站福利彩票代销费按代销合同约定比例及方式结算。

  第六十八条 彩票销售实行预缴款制度,投注站应向省福彩中心指定预缴款账户预存资金用于彩票销售。

  第六十九条 投注站应准备一定量的资金用于兑奖,已兑奖金额自动增加到投注站销售额度中。



第十章 投注站销售设备管理



  第七十条 省、市福利彩票管理机构应当为投注站配置彩票销售专用设备,彩票销售专用设备属于省福彩中心所有,代销者不得转借、出租、出售。

  第七十一条 代销者及销售人员应当规范使用、维护彩票销售专用设备,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彩票销售专用设备用途;

  (二)拆卸彩票销售专用设备或更换其零部件;

  (三)查阅、修改、复制、删除彩票销售专用设备装载的程序和有关数据文件,或者安装、运行其他程序和文件;

  (四)擅自外接设备。

  第七十二条 投注站彩票销售专用设备出现故障或丢失以及其他异常情况,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应及时向省、市福利彩票管理机构报告,出现故障的销售设备由市州管理站或设备供应商负责维修,投注站不得擅自处理销售设备故障,当销售设备出现故障时不得继续使用,凡因销售设备带故障使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注站承担。

  第七十三条 市州管理站在接到销售设备报修申请后应当及时予以维修或更换,因投注站原因造成销售设备故障、毁损或丢失的,由投注站承担维修费用或赔偿损失。

  第七十四条 投注站人员应爱护设备,切实做到防盗、防火、防雷、防晒、防潮、防尘、防震、防磁等安全管理工作。因管理不当造成的盗票、盗机、损机、毁机等不良后果,一切责任由投注站承担。

  第七十五条 投注站丢失彩票销售专用设备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和责任,在保险公司按规定赔付外,全部由投注站承担。

  第七十六条 代销合同终止后,投注站代销者应当及时将彩票销售专用设备退还给省福彩中心。


第十一章 投注站奖惩



  第七十七条 省、市福利彩票管理机构有权按本管理办法对违规投注站进行处罚,市州管理站对投注站的处罚情况要以书面形式报省福彩中心审批并备案。

  第七十八条 投注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在省、市福利彩票管理机构提出3日内进行改正,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省、市福彩管理机构有权视情节轻重暂停投注站销售福利彩票:

  (一)对彩票中奖者,未以人民币现金形式一次性兑付彩票中奖奖金,或未凭票兑奖、无故拒绝兑奖、拖延兑奖的,或兑奖彩票保管不善引起纠纷的,或违背彩票中奖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彩票中奖者捐赠中奖奖金或变相捐赠中奖奖金的,或泄露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规定期限交纳福利彩票销售款及其他应缴费用的;

  (三)擅自停止销售福利彩票连续3天或一个月内累计达到5天的;

  (四)未按规定设置中国福利彩票代销证的;

  (五)未按规定张贴福利彩票发行宗旨的宣传标语、针对非理性购买彩票的提示标语、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和兑奖的警示标语的,未按省、市福彩管理机构要求及时张贴、派发有关宣传资料或宣传品的;

  (六)私自更换销售人员,或者销售人员未取得销售资格而销售福利彩票的;

  (七)未经福彩管理机构批准不参加销售福利彩票行为相关的会议、培训及活动的;

  (八)以赊销、信用方式销售福利彩票的;

  (九)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十)将专用彩票打印纸挪作他用或者造成严重浪费的;

  (十一)擅自改变按省、市福彩管理机构制定的福利彩票销售站点规范化建设要求所建设施功能,或者对褪色、残旧、损坏的部分未及时维修或更换的;

  (十二)具有其他应当限期进行整改的情况的。

  第七十九条 市州管理站对需整改的投注站要提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并办理好送达手续。

  第八十条 被暂停销售的投注站必须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后向市、县福彩管理机构申请检查,检查通过后报省福彩中心申请恢复其彩票销售权。

  第八十一条 代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省、市福彩有权解除代销合同并撤销该站,并视其所造成的损失扣除销售设备押金:

  (一)向未成年人销售福利彩票和兑奖的;

  (二)冒领奖金或少付奖金等欺骗中奖者的;

  (三)以误导、欺骗方式销售福利彩票的;

  (四)设立分销站点,或者转让、转租、转借投注站的;

  (五)转借、出租、出售福利彩票代销证的;

  (六)销售代销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彩票的(省、市福彩管理机构另行委托销售的福利彩票其他品种除外);

  (七)未经许可通过电话、互联网等超出福利彩票管理机构规定范围和方式销售福利彩票的;

  (八)变更或变相变更彩票面额进行销售,或销售已经作废的福利彩票,或销售本行政区域外福利彩票的,或销售保安区刮开的网点即开型福利彩票的;

  (九)未按批准的地址设立销售站点,或擅自迁移销售站点、擅自缩减福利彩票销售站点营业面积的;

  (十)转借、出租、出售销售设备,或擅自改变销售设备用途,或拆卸销售设备或更换其零部件,或查阅、修改、复制、删除销售设备装载的程序和有关数据文件,或安装、运行其他程序和文件,或者擅自外接设备的;

  (十一)泄露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十三)利用投注站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包括违规放置麻将机、赌博机等;

  (十四)被列入末位淘汰范围经整改后仍无效的;

  (十五)擅自停止销售福利彩票连续10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60天的;

  (十六)在履行代销合同期间,有其他违法行为受到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七)未完成代销合同约定的销售任务的;

  (十八)有其他严重违反彩票销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八十二条 全年无违规记录的投注站,有资格参与国家、省、市级优秀投注站的评选,省、市福彩管理机构对优秀投注站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十三条 对福利彩票销售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投注站,省、市福彩管理机构酌情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市州管理站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省福彩中心备案。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湖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福彩中心2007年4月发布的《湖北省福利彩票投注站管理规定》及2012年12月17日修订的《湖北省福利彩票投注站设立、迁移及撤销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湖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大道1号光谷软件园F3栋

邮编:430070 服务热线:96590

鄂ICP备09019854号-2

鄂公网安备 420185020037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