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全国妇联: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低收入妇女 “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财行〔2021〕384号)
发布时间:2021-12-10 23:03:00来源:财政部行政政法司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21〕3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妇联: 

为做好妇女“两癌”救助工作,加强项目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全国妇联联合制定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 

财政部   全国妇联 

?2021年11月26日

附件: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低收入妇女

“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低收入妇女“两癌”(宫颈癌和乳腺癌)救助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彩票公益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三条 项目资助的地域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

第四条 救助对象为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且经过有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宫颈浸润癌IIB以上或乳腺浸润癌的低收入妇女,救助标准为每人一次性救助10000元人民币,同一对象不得重复申领。

?第五条 项目实施和宣传工作中,应当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字样,以突出彩票公益金的社会效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全国妇联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组织指导有关方面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七条 全国妇联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委托相关基金会作为全国项目实施单位,提供实施救助项目所需的管理服务。                                                       

第八条 省级妇联成立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项目管理办法,负责本地区资金和项目执行及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确保资金安全高效,救助精准及时。

(二)负责向全国项目实施单位提交本地区的项目实施方案。  

(三)负责确定本地区救助对象并审核信息,协调医保、卫生健康、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核实救助对象的病种病情、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

(四)建立项目实施档案或电子数据库,对救助对象的资金落实情况进行随访和跟踪记录,提交本地区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详细报告等材料。

第九条 市、县级妇联落实救助项目执行和资金监管责任,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摸清本地救助需求,严格按照申报要求确定本地救助对象,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救助对象,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项目实施流程

第十条 根据自愿申请原则,由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两癌”患病妇女提出救助申请,准确、如实、完整地填写救助资金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签订申请救助诚信承诺书。

第十一条 乡、村级妇联负责收集汇总申报对象名单、人数以及申报材料,上报至项目实施县级妇联。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县级妇联定期协调医保、卫生健康、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摸清本地区待救助“两癌”患病妇女人数,核实申报对象的病种病情、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认真填报申报人员信息,在征求医保、卫生健康、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意见基础上,加盖县级妇联、民政、卫生健康部门公章,上报市级妇联。

第十三条 市级妇联收集汇总患病妇女申报名单、人数以及信息核实情况,对各地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将本地区申报人员信息上报至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

第十四条 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汇总、复核申报人员信息,将救助申报人数上报至全国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五条 全国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确定各地救助人数,研究制定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拟定项目预算和执行协议等文件,报经全国妇联审批后,由全国项目实施单位与省级妇联签订执行协议。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按照执行协议,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认真填报救助对象情况汇总表,签署意见、加盖省级妇联及卫生健康部门公章,并附项目实施县级妇联收款账户相关信息统计表,报送全国项目实施单位。全国项目实施单位汇总各地实施方案和相关信息后报全国妇联。

第十六条 全国妇联在收到各省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15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拨至项目实施县级妇联。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县级妇联在收到救助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至救助对象。救助资金原则上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账户。

第十八条 受助对象需在领取救助金登记表上签名,领取救助金登记表原件由项目实施县级妇联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复印件由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 全国项目实施单位按年度建立完整的资金审批、项目管理档案。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和项目实施市、县级妇联按年度建立完整准确的项目实施档案,内容包括申请、审核、协议签订、资金发放环节全部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全国项目实施单位、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项目实施县级妇联应及时公开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公示中应依法保护受助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患病妇女信息管理采取“谁收集,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妇联要对在项目执行中收集的患者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妇联组织应当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设定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及相应的绩效指标,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按照审核确认后的绩效目标开展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全国项目实施单位对省级项目申报材料及实施档案进行检查,对受助对象进行随机访问,对项目实施情况适时组织第三方评估和检查,监测项目的实施效果,掌握项目的受益情况,并向全国妇联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全国妇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审核全国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执行报告并向财政部备案。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对市、县级妇联项目申报及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妇联组织在项目执行和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彩票公益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依法责令改正,并视情调减项目预算支出直至取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一)擅自扩大资助范围和资助标准;

(二)没有按照规定审批程序使用资金;

(三)截留、挤占、挪用、虚列、虚报冒领、套取资金;

(四)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

(五)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告;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全国妇联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实施、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具体包括:

(一)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项目总体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等;

(二)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项目实施省救助资金的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等;

(三)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全国妇联接受审计署审计,可以选择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公布审计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全国妇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十三五”期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贫困母亲“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财行〔2018〕3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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